标签: 补偿金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谈判之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谈判之经济补偿金——李力与甲公司劳动纠纷谈判【案情简介】1981年,李力先生进入甲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于2004年同李先生买断工龄。买断工龄之后双方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李先生在甲公司从事转运工兼调度职务。2012年 11月19日晚上,正在值班的李先生在工作区会议室的椅子上坐着,会议室的门被李先生顺手反锁上了。没过多久保安过来把会议室的们打开,看见李先生坐在椅子上。保安质问李先生在干什么,李先生声称在里面换衣服,因为门外面有一个女同事不方便,所以就把门反锁了。随后保安给李先生拍了一张照,然后就走了。 11月21日,甲公司便以李先生上班睡觉为由对其做出了处罚决定,并于11月23日单方面解除了与何风先生的劳动关系。一、谈判主题甲公司以睡觉为由解除合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二、双方核心利益及优劣势分析我方的核心利益:甲公司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当支付李先生赔偿金。对方核心利益:属于合法解除,并无不当之处。我方优势: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用人单位只有本单位保安的证人证言,而且保安自己也不确定李先生在里面做什么,只是根据自己的推断认为李先生在里面睡觉。所以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李先生是在会议室睡觉。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该员工手册没有进行正常的制定程序,则无效,对于李先生没有任何的约束力。我方劣势:对方的制度比较完善,而且睡岗已经列入了员工手册。三、谈判目标战略目标:甲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原因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应当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确实是在上班睡觉,否则解除合同将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员工手册》并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甲公司有正规工会组织,却在解除王某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致使王某减少了与公司继续维持正常劳动关系的一次机会,此为不合法。四、具体谈判程序及策略(一)开局陈述:强硬开局:营造低调谈判气氛,直接了当的说明甲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充足,没有任何的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的行为,应当承当赔偿金。如果单位能够拿出证据,我们就提出第二个疑虑,《员工手册》并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的讨论,程序不合法,应当无效。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员工手册》程序合法,则提出第三点疑虑,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有提前告知工会,行为不合法。(二)中期谈判:1、层层推进,步步为营的策略:有技巧地提出我方事先的计划,先易后难,步步为营地争取利益;2、把握让步原则:明确我方核心利益所在,实行以退为进策略,退一步进两步,做到迂回补偿,充分利用手中筹码,适当时可以答应部分要求来换取其它更大利益;3、法律与事实相结合原则:提出我方法律依据,于此同时对此事进行剖析,对其进行反驳。(三)终局谈判1、白脸-黑脸策略:充分利用白脸-黑脸策略,以当事人或者谈判律师中一人担任黑脸,态度明确与对方对立,由白脸进行调和,进行调和让步。2、让步幅度:根据中场的让步原则,在终局谈判中让步幅度逐渐缩小,结合黑脸扮演者以最终定价,避免让步无限进行。最终以公司一方补偿李先生2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达成共识。在结束谈判时,与对方友好握手,对于对方的谈判表现给予肯定,为本场谈判创造完美收场。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