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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要回的加班费


家住黄石的王先生2010年5月来到武汉市江夏区,在一家服装公司找了一份职位为生产组长的管理工作,2010年5月10日入职,5月27日签的合同,合同签订的期限是3年,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公司并没有给王先生一份合同,而是以合同统一由公司管理为由将合同收走。自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先生缴纳过社会保险,平常每个月基本上都工作在26天以上,加班费也基本上没有给过,工资每个月3000元,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没有办理工资卡,现在由于王先生对公司经常加班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缴,支付离职补偿金和加班费,在2013年6月1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王先生自己与公司交涉多次,仍没有到达想要的结果,后来公司干脆对王先生不理不问,无奈之下,王先生来到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竹永海律师帮忙解决问题,经竹律师和程芳律师两位调查了解到,目前王先生只能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证据。另外据王先生说明,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加一次工资,后来也没有兑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一直没有休息过,公司也没有额外支付相关劳动报酬。竹律师也出面找过公司协商,最终公司解决此事的态度并没有转变,于是竹律师就决定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此事。2013年7月20号,竹律到江夏区劳动仲裁委立案;经过1个半月,最终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江夏区仲裁委员会终于做出了裁决,裁决驳回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的请求,只是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指出,如果补缴社保,社保局只能补进王先生的养老保险账户,并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结合该案例,竹律师指出:个人在应聘工作时,应该注意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中应该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社保的缴纳等条款约定明确,以便出现劳动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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