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夫妻不甘提起仲裁


案情:朱某夫妇自2002年、2003年先后进入桂林某机器公司工作,岗位均为花工。该公司先后与朱某夫妇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为 2012年12月31日。此后,该公司未与朱某夫妇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朱某夫妇一直照常上班。2013年1月底,公司无故电话通知朱某夫妇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夫妇不同意。2013年2月6日,公司发给朱某夫妇若干补偿,2月28日,公司要求朱某夫妇走人,花工岗位早已有他人接替。朱某夫妇不甘心,心里觉得很委屈,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工作10来年,到头来被公司如此对待,很是不公,于是委托刘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提起劳动仲裁。分析:该案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仲裁请求上可多方面考虑,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倍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等等,且仲裁请求均依法有据。另外,考虑到朱某夫妇并不想把事情闹大,其提请仲裁更多是出于委屈不平,该案争取调解的可能性很大。案件结果:代理人配合仲裁员作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朱某夫妇和公司达成调解书,公司共计赔偿朱某夫妇16000元,并为两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庭后,朱某夫妇和公司代表的关系也渐趋缓和,相邀一起吃饭,办理后续社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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