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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 解 书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3346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57年生,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2013年4月8日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杨某某诉称请求:申请人于1994年2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工作岗位为施工主管及项目经理,工作地点在浦东新区三航路30号厂房,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013年1月31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并停止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申请人在2013年3月21日于上海浦东新区社保中心处查询得知。值得说明的是,申请人已年满55周岁,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任劳任怨,经常周末加班或出差。被申请人在既无口头通知,也未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辞退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缴纳基数一直低于申请人的工资近一倍,导致申请人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少缴纳社会保险和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6188元。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16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22日终结。二、被申请人一次支付申请人4200元。仲裁员 吴雪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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