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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 解 书宝劳人仲(2013)办字第129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1年生,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因支付二倍工资争议等事宜发生争议,2013年5月15日向宝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工资1283元,2011年9月12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51元,2011年 10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4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200元,本会于2013年5月20日依法受理。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00元整。二、被申请人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12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四、申被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劳动争议的权利。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员 王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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