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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第三人上海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中交第**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陈光,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请求:1、请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工资14000元。2、请求支付大修电动吊车的维修费用人民币4500元。3、请求支付 2010年6月至9月,2011年6月至9月,2012年6月至9月的高温补贴费2400元。4、请求补交2012年8月至9月共计2个月的社会保险。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24075元。6、请求支付2012年1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344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23日解除。二、第三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月5日前支付原告23000元。该案在劳动仲裁时,一项请求也未支持。经过起诉,原告方代理律师给被告施加压力,最终以原告满意的金额调解成功。代理审判员 童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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