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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原告杜某,于2011年4月12日受雇郑某,从事植树绿化工作,2011年8月10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伤,在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治疗,后在宣武区大桥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手示、中、环指挤压伤,右手示、中、环指远节指骨离断伤;诊断中未见建休证明、营养证明、等。2012年5月3日定残9级(61周岁)。后起诉被告郑某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0万余元。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一审、二审程序。二、办按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调解被告支付原告一万元赔偿。该案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三、 办案思路及焦点问题一)明确以下三个基本事实1、被告已经支付全部医疗费及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全部工资。2、原告在抬铁圈时,有多人参与,只有原告一人受伤。3、2011年8月10日受伤,2011年9月8日医疗终结,2011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证明》。二)原告受伤是否与提供劳务有关以及是否存在过错三)补偿协议是否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四)原告各项请求缺乏依据、计算错误。四、办案感受1、《侵权责任法》第35条如何理解:对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首先受伤与提供劳务有关,其次,向个人提供劳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承担。2、《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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