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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离职获得经济补偿金 海淀法院依法改判仲裁委裁决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2007年8月1日,原告赵某入职被告烽火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013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变更劳动合同降薪,工资从应发的6329.49元降至2600元,原告多次对此表示不接受和抗议,与被告负责人多次协商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2013年7月23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单位至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淀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海淀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了吴丁亚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补偿约8万元。2007年8月1日,原告赵某入职被告烽火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013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变更劳动合同降薪,工资从应发的6329.49元降至2600元,原告多次对此表示不接受和抗议,与被告负责人多次协商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2013年7月23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单位至今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淀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海淀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了吴丁亚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补偿约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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