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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案情介绍:2011年9月1日,员工郑某应聘到管道局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压缩机维检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公司为了培养郑某的业务能力,对其进行了三次专业技术培训:2011年1月4日,郑某某和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公司派送郑某到北京某公司进行发动机大修技术培训,结束培训后郑某需继续为公司服务5年以上,公司为其报销各项费用80000元;2011年8月12日,公司和郑某签订了《国内培训协议书》,并做出上述相同内容的约定。同年8月至11月,公司派送郑某前往成都某公司进行发动机分解和装配培训,公司为郑某报销各项费用20000元;2012年4月11日,公司和郑某又签订《国外培训协议书》一份,公司付费送郑某到美国进行发动机分解和装配技能培训,同样约定服务期5年,公司为其报销各项费用55000元。然而,郑某在2013年9月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9月19日离开公司,公司遂找到我所进行咨询,我所接受委托后,认为员工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公司必须举证证明所花的费用,于是协助公司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郑某主动和公司联系要求和解,最终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达成赔偿协议。案例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与员工约定违约金,但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案件中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据此,可以认定该三份《培训协议》合法有效。既然合同有效,而公司先后三次送郑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郑某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其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并离开公司显然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公司要求郑某支付合同约定五年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公司欲向员工主张违约金,光有协议约定是不行的,必须提供上述费用的支付凭证及相应票据,根据公司所花费的费用总额分摊到五年的服务期,结合员工的离职时间折算其应当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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