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李某消极怠工,不听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绩效不达标。2013年7月22日,公司针对李某安排了工作绩效改进会,并向李某发送邮件强调必须参加绩效改进会,但李某无正当理由未能参加该会议。于是,该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违纪为由发出了第一份书面警告。此后,李某仍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经主管领导多次指出仍不提供合格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2013年8月13日,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该公司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9万多元。仲裁裁决支持李某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申诉请求,同时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万多元。科技公司不服裁决,委托本律师代理法院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思路】由于该科技公司发给李某的《调薪通知书》明确约定李某的工资构成包含第13薪及奖金,且第13薪是按月基本工资固定发放,公司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李某业绩不达标被扣除了奖金,公司同意支付李某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是对于仲裁裁决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服,公司认为李某多次严重违纪,应该予以开除,本案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该科技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员工手册》5.2的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主管和经理的工作安排”,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手册》有李某签字,表明已经向李某公示过,本案的关键就是要证明李某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解除程序及理由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律师与公司充分沟通,调查收集了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大量电子邮件证据、第一次违纪送达证据以及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证据。【案件结果】由于我方提供了李某违纪的大量证据,李某考虑到有可能败诉,因此接受我方提出调解方案,即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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