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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退工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的计算等律师实务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劳务派遣或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点提示]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一定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其他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我国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双方当事人向不同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依两审制最后裁决。[案情]申请人诉称:2005 年1月1日,被申请人某某投资成都分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在成都任销售代表职务,并要求申请人于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先后与某某外企雇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四川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派遣类)。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乙方(申请人)派至被申请人某某投资公司(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乙方被派遣的用工单位。乙方工作地点为成都。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代表。2013 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北京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特快专递邮件通知申请人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某某投资成都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5928.22元(每月平均在申请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人民币919元,剩余平均工资通过银行卡实领人民币5009.22元)。诉请:一、恳请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某人资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3898.96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玖角陆分)。二、恳请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方胜理信成都分公司、方胜理信公司、某某投资成都分公司、某某投资公司就仲裁请求第二项与某某人资公司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方胜理信成都分公司、方胜理信公司答辩称:与申请人未存在劳动关系,其既不是劳务派遣单位,也不是用工单位,退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不是其作出的,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北京某某人资公司答辩称:其是根据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的退工向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其并未实际调查。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投资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是因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才被退工的,不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在仲裁过程中,用工单位某某投资成都分公司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请求:要求裁决办理工作交接,退还两部手机及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裁决]仲裁裁决如下:一、由北京某某人资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4153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裁决下达后,北京某某人资公司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后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得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行立案受理北京某某人资公司提起的诉讼后,将王某的起诉材料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北京某某人资公司诉称:我公司与王某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某某投资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成都。2013年7月23日,某某投资公司通知我公司:因王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王某退回我公司。2013年7月25日,我公司以同样理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存在违法事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153元。王某辩称:根据员工手册,销售人员需配备公务样机,北京某某人资公司未核实情况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现不同意北京某某人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投资公司辩称:同意北京某某人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某某人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不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诉称:2005 年1月1日,某某投资成都分公司招聘我在成都任销售代表职务,并要求我于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先后与某某外企雇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四川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派遣类)。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我派至某某投资公司(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乙方被派遣的用工单位。乙方工作地点为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下属项目。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代表。2013年7月25日,北京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特快专递邮件通知我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某某投资成都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我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现诉至法院要求:一、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某某人资公司立即向我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3898.96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玖角陆分)。二、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决某某投资成都分公司、某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某某人资公司辩称:2010年3月30日,王某入职我公司。之前的劳动关系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有合同依据,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投资公司辩称:我公司不知道王某之前的工作年限,王某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即使存在劳务派遣合同,王某的工作岗位一直在变化,工作年限也不应连续计算。我公司将王某退回北京某某人资公司是合法的,北京某某人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在担任销售代表期间负责样机管理,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也认可王某可以使用样机,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以此为由将王某退回北京某某人资公司,北京某某人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主张入职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为2005年1月,而其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其主张,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本院采信王某的主张。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将王某退回北京某某人资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243.87元。某某投资公司作为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上级单位,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北京某某人资公司作为最后一家派遣单位,应对上述款项中42094.8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万八千二百四十三元八角七分。二、北京某某人资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四万二千九十四元八角四分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北京某某人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之日,北京某某人资公司向王某一次性给付了全部赔偿金108243.87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评析]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律师应掌握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多家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的法律适用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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