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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为多家关联企业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王总投资设立了a贸易公司和b服装厂这两家关联公司,a贸易公司负责服装销售,b服装厂负责服装制造,王某为a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2009年10月6日被王总招聘入职a贸易公司,担任采购员,月工资3000元。2009年11月3日王总用b服装厂的劳动合同与潘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王总再次以b服装厂与潘某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潘某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近万元损失,且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嫌疑,此后,王总找潘某谈话劝退。潘某不服,于2012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仲裁阶段潘某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而败诉,于2013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共计11万多元。本律师接受公司方委托应诉。【代理思路】潘某虽然与b服装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一直在a贸易公司工作,接受a贸易公司的管理,潘某具有a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签字的《入职登记表》原件、代表a贸易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与王总的录音等证据。为避免被法院认定为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我方需要证明潘某与b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而非a贸易公司。本律师调查收集了a贸易公司与b服装厂的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以及潘某代表b服装厂签订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法庭质证、辩论环节尽量证明潘某与a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b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定,潘某与b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b服装厂支付潘某未休年假工资2482元,a贸易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潘某其他诉讼请求。【风险提示】关联企业之间轮换交替使用劳动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一旦其中一家企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与该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的另一家企业也将面临承担连责任的风险。企业应尽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用工模式,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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