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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与杨某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在北京,职位为客户经理。此后,因证券公司内部用工模式发生变化,严格限定劳动合同制员工,要求达到一定业绩的优秀员工才能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2010年7月1日,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停止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与杨某协商改签了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但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未改变。2013年3月,杨某因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而提出辞职申请,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支付:1、2013年1月至3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委托本律师应诉。【代理思路】本案的关键点是要证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与杨某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样就能驳回杨某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额及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所有申诉请求。尽管该证券公司营业部与杨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从该营业部对杨某的工作管理程度来看仍非常接近于劳动关系,且实务中仲裁员偏向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因此本案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很大风险。本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从杨某的工作方式、接受管理的程度、劳动报酬的取得、证券行业惯例等方面分析论证,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发表了代理意见。【审理结果】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额及经济金的全部申请请求。【律师建议】劳动关系并非是用人单位唯一的用工方式,可以适当选择非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例如,劳务派遣、委托代理、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种用工模式,但必须谨慎操作,最好能委托劳动法专业律师设计有关合同、管理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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