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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请假回老家却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案件简介】曾女士于2010年8月9日入职北京某医药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日,曾女士接到父亲电话被告知奶奶身体不好,曾女士认为其还有7天婚假及3天年休假未休,临时决定请假回老家看望奶奶。曾女士2012年10月7日向其主管领导张经理短信请假9.5天,并委托张经理填写书面请假单,张经理短信回复“是”。随后,曾女士通过短信和电话向其下属布置了假期的工作,并在休假期间通过公司的在线办公系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2012年 10月19日,曾女士回公司上班,才得知张经理并未帮其填写书面请假单,曾女士赶紧补填了请假单并让张经理签字确认后交给了前台。过了几天,曾女士被人力资源崔经理找去谈话,崔经理说,“根据公司请假制度规定,请婚假应该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总经理的批准,作为老员工,你应该知道公司的请假制度,由于你没有按公司请假程序请假,其行为已构成旷工,请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否则公司将开除你”。曾女士认为自己并无旷工故意,且其请假申请已获得主管领导批准,口头请假事后补假的情况在公司很普遍,因其在怀孕期间是不可能主动辞职的。2012年10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向曾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曾女士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思路】本案关键点是:曾女士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9日休假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旷工,或者说属于严重违纪?此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司是否有请假制度且该制度是否已经向曾女士公示;第二,曾女士是否确有旷工的故意或者扰乱公司请假管理制度执行的故意行为。通过与曾女士沟通了解到:第一,公司未将其请休假管理制度向曾女士公示或告知。第二,曾女士休假期间,曾向下属布置工作,向上级汇报工作,且在休假前也已向主管领导短信请假并获批准。通过初步沟通分析得出公司单方面与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本案的仲裁请求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由于曾女士处于孕期且在该公司工作仅两年,显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为有利。【审理结果】西城劳动仲裁委裁决北京某医药公司撤销2012年10月26日做出的与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后,曾女士与北京某医药公司就裁决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启示】第一,公司不仅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而且要将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第二,公司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操作,在程序上建议先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例如,对于存在旷工行为的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提醒,然后再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整个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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