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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电子公司加班费争议案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一、案情简介某电子公司员工周某在2012年底主动离职。离职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劳动仲裁阶段是由公司法务代理,其认为:公司已支付加班费。案件经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周某的仲裁主张。这种情况下,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的一审。二、案件分析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确定了本案的应变思路。此类案件应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那么,单位可以否认劳动者有加班,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但是,本案中,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已认可周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还需要从其他方面作出辩解。三、案件结果本最终经一、二审,两个阶段最终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四:小结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已超过社保纠纷成为劳动者最主要的仲裁请求之一,律师每年为顾问单位代理的大量劳动争议中,员工都在提出加班费请求,有的员工工资只有一千多元,但动辄提出十几万加班费。因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以防范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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