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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诉某化妆品公司加班费争议案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一、案件简介2009年3月李小姐进入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单位与其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500元。自2010年7月以来,每周六或周日,公司均安排李小姐进行加班,但均未支付李小姐加班工资。2011年5月,李小姐因个人原因辞职。之后,李小姐咨询律师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委托律师代理其提起劳动仲裁。2011年9月,律师代理李小姐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5320元。二、案件审理律师向法庭出具了李小姐加班事实的考勤表、打卡记录及工资条等证据,充分证明李小姐确实在周六或周日加班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考勤记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小姐没有加班,则李小姐提供的加班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将被认可。同时,律师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论证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三、案件结果在律师的努力下,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小姐的全部仲裁请求,裁令用人单位:支付李小姐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5320元。四、小结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中在证据规则方面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明确哪些事实需要举证、哪些事实无需举证、在证据方面狠下工夫,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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