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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范用工的重要性——以案说法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2013年6月份,盛龙家具厂一员工小张辞职离开公司,过了一个月,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寄过来的开庭通知,这时才得知,小张把公司给告了,小张在申请书中提出三项要求: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000元;2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3补缴进厂到离职的社保。理由为公司没有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一个月工资没有支付给小张。家具厂老总很是诧异,小张是正常离职非被公司开除,且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为何还提起仲裁?很是想不明白,认为这个案子是员工在无理取闹,肯定是赢不了。因此也没重视,根本没当回事,没请律师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过了两个月公司收到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000元以及拖欠的工资3000元,补缴社会保险。看到该结果,家具厂老总傻眼了,打电话给我请教,我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释给他听,他这时才明白怎么回事。我代理了一审诉讼,最终在法院通过协商以16000元调解结案。这个案件结束后,公司老总感叹!现在是法治社会,企业应当依法运转,当时便聘请我作为他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要我去指导规范公司的用工。这个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5年了,但还是有很多企业缺乏对《劳动合同法》的深入了解,还象多年前的小作坊式运转,一旦发生纠纷,便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企业如何合法用工,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着重强调以下两点:1、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双倍工资索赔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节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员工离职企业要妥善办理好离职手续。主要包括工资结清,妥善交接,通知相关客户,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开篇的案例中甲公司就是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让员工在工资清算单上签字,未办理离职手续,即为该员工仍是企业员工,企业仍需发放其工资,从而导致企业在诉讼时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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