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获胜诉


近日,曲靖市麒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律师代理的c某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做出裁决,认定我方当事人c某与j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采纳了本律师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资不明确产生的争议,应以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者工资的观点, c某获赔7万多元。c某在j公司工作一年多却一直未领到工资,十分苦恼,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与j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由于c某与j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c某作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较为困难。因此,本案要获得胜诉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证明c某与j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无法确定工资时应以什么标准来确定。针对以上两个难点,本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几份证据,几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证据链,有力的证明了c某与j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本律师在庭审时巧妙抓住j公司出庭作证的证人对我方有利的证言,为本案获得胜诉再添砝码。并向仲裁庭提出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资不明确产生的工资争议,应与以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者的工资的观点,被仲裁庭采纳。律师提示本律师提醒广大大学生、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在就业时应考察企业用工行为是否规范,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有意识的收集工资单、职工花名册、工作证、服务证、胸卡、招聘登记表、招聘报名表和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以防发生争议时无证据来证明而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基本案情c某应j公司董事长之夫h某的邀请,于2010年3月15日到j公司工作,担任经理一职。h某口头承诺为c某提供吃住,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不低于曲靖任何一家4s店总经理的薪酬。c某入职以后,兢兢业业,在c某的努力下,j公司取得了某品牌(4s店)经销商资格。但j公司却一直未与c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c某无奈于2011年5月下旬辞职。c某于2011年12月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j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倍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合计78295元。j公司辩称:c某与我公司无劳动关系,c某系为h某个人帮忙。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