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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辞退


张某系本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该公司的客户联系工作。某日,该公司收到一封业务单位客户的来信,反映张某在一项业务联系中向该客户索要好处,希望公司对张某加强教育,杜绝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接到来信后相当重视,认为张某的行为将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于是当即找张某谈话,要求张某改正错误。张某在谈话中矢口否认有向业务单位索要好处的行为,当公司向张某出示客户的投诉信时,张某仍然否认,并申辩称该客户单位与自己可能有误会。次日,该公司即以张某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拒不接受教育为由对其作出了辞退决定。张某不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理,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张某称:公司根据客户的一封来信就作出了辞退,说明公司对自己存有偏见。自己在客户联系岗位工作多年,在为公司发展作出努力的同时,也有可能得罪了一些客户,现公司仅凭客户单位的一次来信就认为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在不听申辩也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辞退是不正确的。公司则认为:公司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并无简单的下结论。而是亲自派人到客户处了解情况,掌握了张某向客户单位索要好处的证据。张某无论怎样申辩原因,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张某非但对投诉事实予以否认,还拒不接受教育,属错上加错,因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张某并无不当。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作为用人单位面对客户的投诉一定要本着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调查事情的本来面目。而该公司也正是这样做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在接到客户的投诉后,单位即派人去调查事情的来龙去脉,掌握了录音、证人证言及等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最终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确有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解除属于对员工的过失性解除,即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以上规定,以过失性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首先就要确定违纪事实存在,就是要确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事实的存在。由于过失性解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单方解除行为,因此,违纪事实的确定一般应由用人单位作出,即应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员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中,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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