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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杨某诉某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基本案情:杨某于2010年×月×日经介绍到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凌某所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任何入职手续。2011年×月×日,杨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事发后,包工头凌某趁机逃跑。本律师代理后,详细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代理方案。为了顺利办理工伤理赔,杨某应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与某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经本律师代理,仲裁委最终采纳了申请人杨某的意见,裁决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该劳务有限公司领到裁决书不服,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区人民法院又以(2011)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该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焦点:包工头个人从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到工程后,在带领工人干活的过程中有工人受伤,受伤的工人能否与该劳务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代理人认为:第一、尽管杨某不属于某劳务有限公司直接招聘的员工,而是被一位凌某包工头所招用,但不容置疑的是,凌某承包的工程是该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第二、国家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三、杨某的三位工友、证人也分别出庭作证,均证明了其与杨某一起所在工地的施工项目、工作场地、工作内容以及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和送往医院救治的基本情况。仲裁庭审中,某劳务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管理人员从未见过杨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本律师提供了所搜集的多份证人证言、邀请多名工友出庭作证以及提交印有某劳务有限公司字样的安全帽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杨某与该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支持了我方观点。该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诸法院,法院亦依法直接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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