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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劳动争议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原告与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并不能说明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劳动,从事了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缴纳押金并不代表就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动。二、被告xx主张的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即使认定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始于2009年10月15日,那么,2009年11月15日月至2010年9月15日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显然超过仲裁时效一年。张军2013年12月9日之后才提出的申请。被告完全可以不支付原告二倍工资19343元。三、原告从来没有辞退或解雇被告人xx,对被告人xx也没有发出任何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告人xx所持有的导购员离职申请表不足以证明是由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具有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义务。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 靳士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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