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拒绝归还“建造师资格证” 离职员工起诉“前东家”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7年1月15日与昆明某制冷公司(以下简称“制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李明于2009年通过了国家二级机电建造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了相关证书及印章,此后,按照制冷公司的要求,他将上述证书及执业印章交给公司保存、使用。然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在李某已经离开公司的情况下,制冷公司仍拒绝返还证书及印章,故向昆明市高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制冷公司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并要求制冷公司赔偿其收入损失2万元。针对李某的主张,制冷公司答辩,李某确实曾在该公司工作,李某在职期间取得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李某曾将证书及印章交公司保管。但公司中的负责保管证书及印章的人员已经离职,因此不清楚在李某离职后,公司有无将证书及印章交还给李某。现经过多次寻找,公司未能找到李某证书及印章。庭审中,经过核实,李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仍登记在该制冷公司名下。而经过询问,李某对其主张的2万元损失并无证据提交,仲裁委裁决:制冷公司向李某返还证书;如确已遗失,则该公司需配合李某办理补办手续。后制冷公司不服,起诉到五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制冷公司作为李某的原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方,故该公司对其持有的相关材料负有谨慎保管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冷公司自认曾保存李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但表示不清楚是否在李某离职后交还给李某,则制冷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现李某的建造师注册信息依然显示,注册企业名称为该制冷公司,故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足以推定,制冷公司未在李某离职后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交还本人持有。另一方面,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之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应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综合前述理由,并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五华法院最终判决:制冷公司依法向李某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若因遗失等原因导致制冷公司无法履行返还义务的,则制冷公司应协助李某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补办、申领手续。法院判决后,制冷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法院维持原判。律师分析:制冷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李某代理律师:游本春

标签:   离职员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