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器劳动争议案件


2013年6月,xx电器四名离职员工张x、祁x、尹x、李x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 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xx电器常年法律顾问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方婷律师依法参加庭审,庭审中提出的四点答辩意见均得到 仲裁庭的采纳,该案最终以驳回四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结案。以下附部分代理词内容:尊敬的仲裁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申请人菏泽xx电器与申请人张x、祁x、尹x、李x等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根据仲裁庭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裁决时予以参考。一、被申请人依法不应当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在 本案中,首先,我们不能机械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条文,并不是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各地也有相同案例证实如因劳动者恶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4名申请人明确承认被 申请人曾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事实上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对其不利的条款就是指若劳动者违反公司 纪律规定和禁止兼职规定后的违约责任问题,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法》中允许约定的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申请人不应当以此为据拒签劳动合同。而现实 情况是申请人张x、祁x、尹x、李x等4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确有兼职行为,并对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因为害怕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所以恶意拒签书面劳动 合同。其次,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的与除被申请人4人外其余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证人证言也可证明申请人一贯遵守国家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积极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延签、拒签劳动合同,并以自身掌握的客户资源相要挟让申请人无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实则是恶意在钻法律的空 子。第三,由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和庭审提问的回答中可知,4名申请人自入职后就明确知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迟迟未向劳动仲裁机构提 出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计算。”申请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应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二、申请人所举“工资卡”证据证明其月工资的数额不是其工资的真实数额。由 于申请人在职期间销售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被申请人需要向其预支交通费、生活费、公关招待费等费用,所以申请人庭审中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并非其“工资 卡”明细单,该卡中的金额包括申请人的工资1200元,预支的费用及销售业绩返点未结算部分,这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公司管理制度和薪金发放办法中都有 详细描述,此外,银行卡明细单中的部分数额与公司发放的款项不能吻合,与工资单上金额不一致,申请人以此卡显示数额作为其工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同时,申 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两年的双倍工资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新 《劳动合同法》在片面加强对劳动者保护的同时,加重了企业用工的风险,纵容了一部分丧失诚信的劳动者,甚至导致居心不良的劳动者通过要胁企业达到不法目 的。律师作为正义和权利的捍卫者,在普遍认同恶法亦法的今天,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弹性和空间,书写正义,为权利人主张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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