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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雇主则不承担雇员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被告魏某系一钢材门市的老板。2011年3月,原告田某受公司老板安排,和一汽车司机开着车到被告魏某处购买钢材。原被告等人在将钢材上车的时候,原告田某受被车厢们压伤城九级伤残。田某起诉到法院诉请魏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5116元。魏某想与田某协商,适当赔偿一点医药费,但是田某要价太高,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二、代理思路魏某找到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聘请蒋信斌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蒋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发现以下几个基本事实:原告田某并非被告魏某雇佣人员,而系某公司的员工;被告魏某出售钢材并不包送,也不负责上车,而是过称后即算交付钢材;上车过程中,被告魏某系帮忙上车,且自己也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原告系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能够有预见力的。原告的损失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为了查清案情,应追加原告公司为被告。三、代理效果按照上述思路,蒋律师立即书写了申请追加某公司为被告,法院决定追加某公司为被告。开庭时,蒋律师按照上诉思路,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魏某没有聘请原告田某上钢材,原告田某系为某公司劳动,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魏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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