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内退停薪留职下岗人员与新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案情】李某某系某国有企业正式员工,李某在该国有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该企业一直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3月1日李某入职某建设公司,人项目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裁判结果】案经二审法院裁判认定,尽管李某和某国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李某和某建设公司也已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某建设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给李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