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附判决书)


深圳某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顾问w律师,2010年底,因冯某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劳动仲裁阶段是由w律师代理的,w律师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1100/月,并且明确了,以正常工作时间为工资计算加班费,但冯某认为,劳动合同虽然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1100/月,但实际上他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4000元,故应按4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案件经劳动仲裁审理后,全盘支持了冯某的仲裁主张。这种情况下,公司就更换了h律师代理案件的一审。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杨某是已经离职的员工,在得知同部门的冯某打官司获得了加班费之后,他也心动了,于是,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万多元。公司欲多找一位律师代理公司的案件,经人介绍找到冼武杰律师。冼武杰律师给公司详细分析了处理加班费的具体思路,比如:此类案件,应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那么,单位可以否认劳动者有加班,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冼武杰律师继续分析:但是,冯某的案件里,公司是认可冯某存在着加班的,而杨某与冯某系同一部门,加上两案的仲裁员均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仲裁员可能会知道杨某所在的部门存在着加班的事实,因此,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作出辩解,比如:杨某已经离职了,那么,在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有无确认加班费这些已经结清呢,如果确认结清的,也可以驳回杨某的主张。另外,处理此类型案件,也要注意劳动者的工资结构,看看在这一块有无文章可以做,如果存在着约定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那么,也可以争取驳回杨某的主张。公司听了冼武杰律师的分析后,非常信赖,于是,就委托冼武杰律师代理杨某的案件。案件最终经劳动仲裁、一、二审,三个阶段全部采信了冼律师的不同观点(答辩意见有层次,劳动仲裁只使用了第一点就驳回了,一、二审使用了第三点答辩意见才驳回的),均全部驳回杨某的请求。附:本案一审判决书(个人信息及具体案情不便公开,故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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