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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诉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附裁决书)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案情:聂某于2009年12月入职深圳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0年6月初, 某公司以聂某试用期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为由,辞退了聂某,辞退通知书是以ems的方式送达的,聂某签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试用期.聂某不服气,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冼武杰律师。聂某的要求是希望公司能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2万元。冼武杰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地帮聂某提供了法律分析:如果聂某对公司辞退不满意,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于是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鉴于聂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刚好超过6个月,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支付赔偿金,应该是2n,即2个月的工资,而因聂某的月工资20000元超过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5)的三倍以上,则计算基数应按三倍(12615)计算,不再按20000计算,这样子,聂某可以获得的赔偿是2万5千元左右,当然,这个数额超过了聂某心理期望值.冼武杰律师继续帮聂某分析:但是,如果我们换一种方案,比如,当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我们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单位撤消违法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一旦我们这么选择,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就是当单位的违法解除决定被撤消之后,则从作出决定之日到撤消决定之日的劳动报酬,单位都要按原工资标准予以支付,而司法实践中,一宗劳动争议案件,要历经劳动仲裁、一、二审,可能会打上一年的时间,这样子,聂某的所得,可能就不是25000了,而是25万左右了。在这种情况下,冼武杰律师继续提供意见说,如果单位认识到了这一法律后果,那么,在诉讼阶段,双方还是有可能调解结案的,也就是说,单位可能会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聂某协商补偿事宜。聂某信赖冼武杰律师的专业法律分析,冼武杰律师于是收集相关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审理,采纳了冼武杰律师的意见,裁决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该案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过一、二审后,在二审阶段,公司最终同意给聂某支付20万元和解本案,10倍数额完成聂某的委托事项。结案小结:1、按照200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该案件应支持劳动者5000元的律师费,如何理解条例的规定,实践的确有不同的认识,该案件裁决日期是2010年7月,不支持律师费。2011年6月17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了意见,这种情况还是应该支持律师费的。2、有时候,作为代理律师,应该思考,如何通过选择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去变相地超额完成委托人的请求事项。附:本案裁决书(个人信息及具体案情不便公开,故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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