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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了赔偿健康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邹某某,男,汉族,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隆回县某镇某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隆回县某镇某村。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00元、误工费6440元、护理费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248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鉴定检查费、鉴定复印费共970元,合计39136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200元,被告实际还需支付原告3793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隆回县某镇某村的街上修建房屋,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做工,并支付100元每天的工资。2011年8月30日下午6点多,原告与几个工人站在木架子上为被告冻水泥柱子,木架子突然倒下,原告与几个做工的人一起摔了下来,原告顿感背部和腰部疼痛难忍,急送隆回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检查,为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在隆回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用3400余元,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调解,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损失费用,但被告在支付1200元的医疗费之后,拒不承担其余的相关损失费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为被告修建房屋的过程中木支架突然倒塌,致原告摔伤骨折,理应由雇主争某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但被告拒不赔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隆回县人民法院具状人:邹某某2012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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