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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兼职合法性判断(业余做兼职,纠纷怎解决?)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动关系-----业余兼职合法性判断(业余做兼职,纠纷怎解决?)案件简介:2004年9月27日,吴某与涂料公司签署了协议,约定吴某进入涂料公司从事业务销售工作,任职业务拓展员。吴某没有保底工资,销售提成方法是销售汇款的8%计算。2004年10月8日,涂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协议上签名,并注明同意吴某为兼职业务员,收入按销售回款的8%计提。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吴某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涂料公司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拒发工资,吴某不服提请仲裁。争议焦点:1、吴某的工作性质2、涂料公司是否支付吴某工资。裁判要点:1、吴某工作性质应认定为兼职。吴某不要底薪只要提成,愿意以此条件在涂料公司服务。且吴某从提成中所能得到的收入比有底薪的业务员高出2至3个百分点,此种提成方法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均不失公平。另外吴某的工作是到各地进行推销,工作时间及付出成果量可以由自己掌控。据此,吴某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业务员。2、因吴某未发生实际业务,故未有计提销售提成的基础,涂料公司无需支付其工资。律师建议:一般认为,职工不应再同一时期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业余兼职不构成对本职工作的影响,亦未侵犯到用人单位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兼职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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