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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时用人主体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时用人主体(劳务属派遣,纠纷怎么办?)案情简介:1998年2月,在设备公司依劳动合同仅拿400余元的刘某被外派到机械厂工作,根据两单位签订的外派协议,约定外派期间机械厂按月工资1600元支付刘某;次年5月刘某回到设备单位。2006年7月因企业改制,刘某与设备公司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外派期间的拖欠工资。争议焦点:设备公司应否支付拖欠工资?裁判要点:外派协议系设备公司与机械厂签订,但刘某系设备公司职工,虽按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工资为483元,但依外派协议,机械厂直接向刘某发放工资,属代为发放行为,且工资额为每月1600元,故刘某此期间月工资应按1600元领取,现未全额领取,其有权向设备公司主张,设备公司应支付刘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律师建议:劳务派遣纠纷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又因派遣与要派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劳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双重保障,在被派遣的期限内,要派单位是实际的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支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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