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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退休再就业法律适用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劳动关系-----退休再就业法律适用(退休后就业,用工为那般?)案例简介: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小学教师徐某1996年被某民办实验学校聘为美术老师,月工资2000元。2000年续签了期限至2001年7月20日的聘任合同,2001年2月寒假时需诶西欧啊通知徐某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故不再聘用。争议焦点:1、聘任合同的法律适用2、学校解决责任裁判要点:徐某作为退休教师,与原工作的小学建立有劳动关系,并享受养老保险等依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但其与某民办实验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实验学校以徐某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实验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就这一点而言,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需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而定)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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