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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劳动工伤维权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赵某于1999年元月10日与农牧产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赵某在农牧产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分公司系该公司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2000年6月农牧产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赵某,但未办理任何手续。赵某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农牧产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农牧产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他再到分公司上班。赵某被迫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赵某以农牧产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赵某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为证,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赵某的名字。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3、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在2009年3月做出裁决:1、农牧产品公司安排赵某继续工作,并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农牧产品公司为赵某补缴自1999年元月1日至裁决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应由赵某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并从继续工作之日赵某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3、农牧产品公司支付赵某自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争议焦点:1、赵某与农牧产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赵某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评析:赵某与农牧产品公司虽然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农牧产品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工作由分公司安排,直至2008年12月31日不准赵某上班时止。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招用员工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农牧产品公司来承担,因此,赵某主张与农牧产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这是因为《劳动法》早在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此临时工这一概念成为历史。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2008年12月31日农牧产品公司在赵某未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无理由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赵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赵某于1999年元月即到农牧产品公司下属部门工作,其虽于2000年6月被“清退”过一次,但双方实际并未中断劳动关系,越某仍在该公司工作,故赵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2009年1月赵某申请仲裁时止,赵某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了十年,此时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应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关于支付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双方自1999年元月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08年的元月期满后农牧产品公司就符合了超过一个月未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裁决农牧产品公司支付赵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缴而未缴的应当补缴,因此做出相应的裁决。启示与思考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所签劳动合同大部分期限在一年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增加了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尤其是增加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用工满10年前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的发生;二是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同意订立、续订的,就必须要签订,再也无须用人单位的同意;三是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支付二倍工资。国家在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方面的决心是巨大的,力度是空前的,用人单位必须要顺应时代的要求,依法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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