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情简介】蒋某于2011年11月23日开始在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从事行政文员工作,月薪为2000元/月。从2012年2月份开始,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以迟到一分钟罚款50元,以此类推的方式,对公司员工进行罚款,甚至在蒋某迟到不到一分钟,仅迟到0.05秒的情况仍然对其罚款50元,致使蒋某每月工资的大部分都被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扣除。同时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亦未向蒋某支付克扣后的2012年2、3、4月的工资,蒋某遂向公司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蒋某辞职后,自行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未发放的工资(含非法扣除部分)6539元。蒋某在仲裁开庭前委托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的邹新军律师担任其劳动仲裁代理人。【承办过程】邹新军律师接受蒋某的委托后,立即对本案进行调查了解,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同时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增加责令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向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逾期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请求,要求扣除蒋某迟到和旷工的工资401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7178元。仲裁庭审过程中,邹新军律师针对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未通过全体职工表决,程序不合法;规章制度明显不合理,实体内容违法,对蒋某不具有约束力;公司在蒋某仅迟到不到一分多钟,仅0.05秒就扣款50元,严重违法;蒋某虽系主动辞职,但却是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违法克扣工资,及不未按时发放工资造成,公司仍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与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反诉要求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7178元,和要求按其所谓的规章制度克扣蒋某4014的工资的请求进行了强有力的驳斥。【承办结果】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信了邹新军律师提供的全部证据,并采纳了邹新军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如下仲裁裁决: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向蒋某支付双倍工资8919.54元;二、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向蒋某支付2012年2月1日至5月7日的工资5586.21元;三、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向蒋某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96.55元;四、对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反申请请求不予支持。【简要点评】本案系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性质特别恶劣的一起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根据个人喜好,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根本就不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交由职工表决通过。同时用人单位的所谓规章制度又规定迟到一分钟罚50,迟到两分钟罚100,而蒋某每月21.75天的上班时间的日均工资仅92元左右,假设其迟到两分钟上班不仅不能获得工资,反而要倒给单位8元钱。劳动者如果迟到2分钟以上,就应该选择旷工,因为迟到得越久劳动者倒给公司的钱越多,而旷工一天的罚款也只有100元,因而用人单位的所谓规章制度,根本起不到促使劳动者按时上下班,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作用。更有甚者,在蒋某打卡迟到不足一分钟,仅0.05秒的情况下就按迟到1分钟计算,并克扣其50元的工资的行为,是一种性质特别恶劣,应该由社会舆论和道德来谴责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蒋某对其提起劳动仲裁后,不仅不反省,反而不顾蒋某离职时已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所有财产均已交接完成的情况,仍然恶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提出反请求,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法制社会仍有不和谐的声音,部分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仍大量存在,但通过广大律师的努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邹新军律师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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