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案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依法接受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原告的诉请均只有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可以主张,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所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于法有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普通男性公民法定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特殊工种人员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提前)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生活常识。男性劳动者六十周岁前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即使由于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自然终止,相应的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劳动法调整的问题。本案原告1944年12月出生,2011年4月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年满六十六周岁远远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法所调整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被告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原告称其为被告工作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不保护就是剥夺原告的宪法权利,完全是对法律的曲解。任何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只要其愿意都可以去实现自己的权利,只是在不同的年龄段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对于普通男性劳动者其由劳动法调整的年龄段为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则由民法来调整。鉴于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的答辩于法有据,特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请。致礼!代理人:覃家强2012年5月22日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签:   承担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