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裁决撤销 讼期期间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裁决撤销 讼期期间工资是否应当支付----怀孕女工荣某维权胜诉案例案情摘要:怀孕女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两次劳动仲裁以及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案件从发生到结束经历了两年的时间,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和产假工资以及各项医疗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58582.51元。关键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诉讼期间工资当事人概况:申请人:荣某被申请人:某珠宝公司基本案情(事实部分):荣某于2010年10月25日入职某珠宝公司,任加盟部经理,签订有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月工资13000元。在2011年1月15日某珠宝公司因为荣某怀孕的缘故,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发出“辞退通知书”。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第一次仲裁裁决:荣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某珠宝公司未就荣某试用期内不合格提供证据,2011年7月28日经朝阳区劳动仲裁依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裁决:撤销了某珠宝公司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二次仲裁裁决:前言:2011年7月份,已经快要生产的荣某找到我进行咨询,讲述了公司因为她怀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当时经过第一次仲裁后,朝阳劳动仲裁已经做出了裁决撤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她本人表示事情已经到这一步了,她不想再到公司上班,只想安心地把孩子生下来,后面如何要产假工资,该怎么做下一步的打算。我经过分析该案件,给出了荣谋如下的建议:一是以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继续提起仲裁和诉讼,并根据这个诉讼期间的时间计算,孩子也就生下来并度过了整个产假期间,然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产假工资,二是到时候整个生育费用也就有了具体票据,可以主张全部的有关生育待遇,三是可以尝试索要第一次仲裁期间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发放的工资。在第二次仲裁第二次开庭时因迟到二次仲裁按撤诉处理,紧接着荣某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庭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一审诉讼:案件进入一审诉讼后,根据荣某的具体案情,以及进入法院诉讼阶段时的案情的变动,及时调整了证据及诉求,,荣某提出五项诉求及理由:1、判令某珠宝公司支付荣某2011年8月9日至12月9日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52000元及25%的赔偿费13000元;法律依据:荣某的产假时间应当为4个月。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五。2、判令某珠宝公司支付荣某2011年1月15日至8月9日期间的工资88400元,及25%的赔偿费22100元;法律依据: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3、判令某珠宝公司为荣艳补交2010年10月25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社会保险(以13000元的标准缴纳);4、判令某珠宝公司支付荣某生育住院、检查费10006.49元;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十四、二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5、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荣某经济补偿金(2010.10.25-2012.5.31共17个月)两个月共计26000元;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经过三次开庭,确定了荣某的工资标准是13000元,而不是被告主张的2500元合同约定标准,为整个案件打下了一个较高的起算标准,诉讼中荣某主动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使本案一次性解决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否认了被告所谓的通知上班原告不去,想做出原告旷工的企图。一审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1、原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11年1月15日至8月8日(诉讼期间工资)工资84444元;3、被告支付产假工资(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8日)52000元;4、被告支付生育医疗费2440.51元;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698元二审诉讼:一审后,被告提起上诉,以荣某工资包含固定工资9100元及绩效工资3900元,认为各项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为9100元,二审法院以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解析:1、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的理由,否则要付出诉讼和经济成本,尤其是对怀孕女工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是有合法的法定理由,在此一定要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被否定后,是否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诉讼期间的工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一些行政法规里面有一些赔偿的规定,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2、关于工资基数,劳动者要学会保留证据,否则到诉讼时再去主张就比较难以维权了。办案心得及实务提示:首先全面考虑一个诉讼要解决哪些问题,就本案而论,在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经过劳动中后一般当事人很难再回去实际工作,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是一个难题,因此在一审次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已经接近预产期,于是接着提起了第二次仲裁及诉讼,并在一审期间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从而使本案在最终一次解决了全部涉案问题,在诉讼请求中不仅提出了产假工资还提出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其次解除一个劳动关系诉讼,要全面考虑,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全面考虑,节约诉讼成本,就如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再一次诉讼中解决完毕了全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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