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律师——劳动争议代理词


代 理 词尊敬的仲裁员: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劳动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到2011年1月7日为止,申请人崔某并未连续工作满10年,同时其也未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会签单”并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会签单”,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2012年9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会签单”内容如下:“若属实建议按留职停薪办理”。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会签单是公司高层内部之间处理问题的意见,其并不是公司对外或对员工的正式文件,被申请人也并未向申请人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2、被申请人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一直为申请人正常缴纳社保行为也证实,“会签单”并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除申请人旷工期间没有发放工资报酬外,被申请人一直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将申请人视为在职员工对待,并按时交纳社保,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依据被申请人内部流通的“会签单”以及双方在此之后的一系列行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会签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争议仅仅为申请人的病假申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三、申请人2012年11月9日的病假申请不符合公司规定1、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申请病假时提供合法医院的病假证明和诊断证明。被申请人在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要求员工在申请病假时需要提供合法医院拥有职业资格的医生开具的病假及诊断证明。《员工手册》是为明确规范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及义务,促进双方关系和谐;为公司持续经营方针;且顾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而制定的。被申请人曾多次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员工告之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公司在员工管理中一直适用该规定。另外,从申请人此前的病假申请档案以及公司其他员工的病假申请档案中都可以印证:员工申请病假应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和诊断证明。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并无不妥2012年11月1日—7日期间,申请人崔某已经因手术后需要休息为由请假7日,在病假期满后擅自不来公司上班、也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旷工一日。被申请人再次督促申请人来公司上班,并且已经告知申请人自2012年11月8日开始,其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构成旷工,督促其履行请假手续,并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申请人置之不理。2012年11月9日又在不提供任何病例、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要求60天假期,由于其请假时既不能提供先前请病假的医院病例、诊断证明,又不能提供此次请病假的病例、诊断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员无法核实病假的真实情况。3、申请人住院期间仅为2012年11月12日——11月24日,出院以后完全有时间自己来公司或委托家属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但其却没有来,也没有来上班,其行为应视为擅自离职的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综上,申请人的病假申请不符合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被申请人将申请人2012年11月9日以来的病假按照旷工处理完全合法。四、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需支付补偿金对于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任意解除权,也可以说是无因解除权,即是不用任何理由原因我就可以走人,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员工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辞职权是择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它是一种形成权,即员工不需任何理由,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是,为了使员工在行使辞职权时,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法特别设定一个程序规定,即要求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企业可以在30天内重新物色人选,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采取补救措施等,以免因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五、病假期间工资支付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被申请人同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给申请人。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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