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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晚报社与毛XX等人劳动争议一案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毛xx,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医峰,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晚报社。法定代表人刘xx,社长。委托代理人苏艳艳,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xx与被告xx晚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符殷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医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1998年9月入职为被告从事报刊投递工资,并收取原告500元的押金。被告全额投资的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于1999年5月1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2007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办理了2007年以后的社保。被告没为原告办理入职以来至2007年的社保。原告自入职都由被告发放工资。2003年被告在银行并为原告办理了工资卡。以后,原告的每月工资被告直接打到工资卡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被告应为原告办理用工以来的社会保险。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为原告补缴1998年9月至2007年9月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3、被告返还违法收取原告的押金500元。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9月30日之前与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被告。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是经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二、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2007年10月1日之后五项社会保险。原告应当向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主张2007年9月30日之前的五项社会保险,而不是向被告主张。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发行岗位,负责报纸征订及投递。2009年9月28日,原告又与被告续签了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因认为被告自1998年9月至2007年9月期间未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委于2012年3月2日作海劳仲裁字(2012)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因不服部分仲裁裁决,故诉至本院。另查,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于1990年7月31日经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蔡旭。1998年9月13日,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曾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500元押金。以上事实有收据、劳动合同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海劳仲裁字(2012)76号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自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在2007年10月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1998年9月至2007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又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期限共为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两份劳动合同,对于该两份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均予以认可,且被告认可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10月,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押金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显示,该押金的收款方实为xx晚报报刊发行公司,而该公司与被告均为独立的法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本院在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毛xx与被告xx晚报社于2007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毛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符殷娇书记员:李青霞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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