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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承担员工自己失职所受到的损失


案情简介:吴某经朋友介绍进入某生产型企业工作,任职行政副总,主管企业的人事行政工作。因是朋友介绍,双方比较信任,同时吴某本身就是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副总,公司领导遂让其自行负责相关入职事宜,但实际吴某一直未替自己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吴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并额外给予其1.5个月的补偿金。然离职不久,吴某即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律师介入:后企业委托贺静辉律师办理此案。贺静辉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虽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本案中的吴某在企业实际负责人事行政工作,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系其职责与工作范围,其理应知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同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还负有提醒、督促的职责。现吴某作为人事负责人却又不与被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失职行为和违法行为,该过错的不利后果应由其个人自己承担。在此分析的基础上,贺静辉律师积极梳理资料,寻找其作为行政副总的证据材料,同时准备了详尽的代理意见。案件结果:在大量的事实与证据面前,再加上律师的技巧盘问,最后吴某不得不承认其担任公司行政副总主管人事行政工作的事实。后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企业为吴某补签劳动合同,但无需支付分文。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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