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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再审案


事实部分:殷某原系庐山某国营饭店下岗职工,后到某疗养院做事,双方约定了月工资报酬1200元,殷某为单位提供了长达18个月的工作,工资直接发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后来,可能是因其单位领导换人,相应的殷某被现任领导辞退。殷某要求单位支付两个月补偿,单位仅同意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双方谈崩。审判法院:庐山法院、九江市中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进展:劳动者找到本人,本律师为其在庐山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某疗养院在举证期间递交了一份劳动者的入职资料,该资料显示劳动者为某国营单位下岗职工。劳动局据此认为一个劳动者不能有两个劳动关系,直接向劳动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后,本律师代理劳动者诉至庐山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及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一审部分支持,要求该疗养所支付总额近万元赔偿金。我们对该判决结果不满,认为依据《劳动法解释三》及劳动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单位应支付总额三四万的赔偿金。单位同样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不能存在两个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现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双方均上诉。二审调解不成,维持原判。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当事人的负责,本律师为劳动者向江西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请求省高院再审此事,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交代。最终结果:经省高院立案二庭法院法官协调解释、做工作,劳动者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由单位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八千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正义得到了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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