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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团体劳动纠纷仲裁案劳动者获胜

2017-01-03 08:00:13 无忧保
一起团体劳动纠纷仲裁案劳动者获胜2010年11月22日上午,高**、郭**、刘*等十人领到了盐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盐劳仲字(2010)第026号仲裁裁决书。他们脸上喜悦的心情溢于言表。因为他们请求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高**、郭**、刘*等十人在盐山县**锅炉厂工作多年,因锅炉厂未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而发生争议。2010年9月3日,高**、郭**、刘*、祁*、张树*、张智*、刘勇*、杨**、郑**、赵**向盐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盐山县**锅炉厂为他们缴纳从**锅炉厂参加工作至2010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郭**、刘*等人称:他们原是盐山县自来水公司(系盐山县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职工。1998年盐山县建设局成立盐山县**锅炉厂,他们随之调入锅炉厂,从事锅炉制造、安装、修理工作。从那时起到2010年8月,**锅炉厂没有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盐山县**锅炉厂辩称:盐山县**锅炉厂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建委开办的企业。有的员工只到厂报道,没有上班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盐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审理了本案。仲裁庭查明:盐山县**锅炉厂系1998年11月成立,工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郭**、刘*等人与锅炉厂签订的有劳动合同,有以**锅炉厂为名办理的医保卡等证据。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有“建委锅炉厂”并注明集体企业。但不能据此否定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性质。仲裁庭认为:无论是集体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作为用工单位均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随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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