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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上诉状代理词

2017-01-03 08:00:13 无忧保
叶某上诉状代理词本人依法受上诉人叶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上诉人江苏a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上诉人2008年1月1日以前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被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上诉人年休假工资报酬、被上诉人是否应该赔偿没有为上诉人缴纳社保所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就这直接影响本案判决的4个争议,作如下代理意见: 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前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0.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上诉人于2003年11月进入被上诉人江苏a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直到2012年2月3日才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理应支付8.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却仅仅支持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对上诉人要求其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支持,属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二审法院理应纠正。 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合法有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面规定来看,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13日与上诉人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3月到期。在以后一直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指导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理应支付上诉人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理应纠正。 3、被上诉人应该支付上诉人年休假工资报酬合法有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年假期间,劳动者本来是无需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强制休假期安排劳动者工作,当然应当依法向其支付300%工资。如果未休假而补发未休年假的工资,理所当然属于劳动工资范畴。因此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不仅仅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也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于法无据。 4、关于社保被上诉人应该补交,如果不予补交就应该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公正。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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