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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休能否替代加班费?


案情简介 自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李先生在长华公司从事消防、保安监控及夜间电话总机值班工作,月工资850元。2011年6月,李先生以身体不适为由,向长华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在长华公司表示同意后,双方办理了相应手续。可是,长华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离开该公司以后不久便将该公司申诉至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李先生认为,自己上24小时班,之后再休息48小时(即当日晚上六点上班,一直到次日晚上六点下班,然后可以休息两整天,第五天再上班),每月实际工作240小时,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该公司既未安排他休息,也未足额支付其加班费。因此,他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法定休假日的工资以及周末休息日工资。该公司却认为,李先生在公司工作时,每工作24小时就休息 48小时,而且每个工作班组有两个人,可以倒班休息、吃饭,并且他们已经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了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并且得到了批准。还有,在法定节假日,该公司已经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了李先生的加班补助(如果倒休就不享受20元钱的补助)。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报酬,不违背有关规定。但是,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不能用补休来代替,所以判决该公司参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以李先生个人工资为基数按照300%的标准补足支付加班费不足部分。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是正确的。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分清节假日的两种情况,一是休息日,二是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即为周六、日。根据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 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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