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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受申请人xxx的委托,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周九华律师担任本案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通过了解案情,在庭审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裁决时以作参考。一、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违反了公司相应的保密及隐私权政策”,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201x年xx月向申请人所做的调查笔录,申请人利用本人的管理者身份,在未经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即使用员工在公司资料库中供预订机票留存的个人信息及身份证,通过非正常途径向当地公安部门私自查询、确定举报者身份等行为,均违反了公司相应的保密及隐私权政策。”依据《xx公司员工手册》第xxx条第xx项之规定,“违反劳动合同中描述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业务经营准则或公司/xx政策、规章、制度中明确说明的禁止或不得从事的事项之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构成重大违纪行为”。第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违反了公司相应的保密及隐私权政策”,无法律依据。1、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在法律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我国法律早就确认这种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法律限制用人单位的越权行为,保护照顾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即便是行使雇用权也必须受法律的约束。被申请人的上述规章制度违反了上述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行使的自我保护权利,不得以用人单位之指示命令权任意剥夺。2、《xx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未进行公示和告知。也未加盖公司公章。其《xx业务经营准则》也未加盖公司公章,其内容违反《宪法》、《民法通则》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必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规定,他们均不能作为处分员工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 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 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违反了公司相应的保密及隐私权政策”,无法律依据。第二、申请人对本人的匿名诽谤进行调查,确认匿名诽谤者的身份,是自助行为,是合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违反了公司相应的保密及隐私权政策”,无事实依据。1、xx在互联网上罗列以下六件事项对申请人等进行匿名诽谤:1、组织xx;2、借助资源索取不正当利益;3、借助个人喜庆事件索财;4、自己制作xx公章参与项目单作假,买卖授权等,冲击正规行货;5、打击正规xx,完成xx员工参与xx的垄断生意;6、报假项目,骗取资源,抢取代理资源费用;xxx这一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名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不采取任何积极的保护措施,放任侵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申请人无奈之下,查找匿名诽谤信件的出处,确认匿名诽谤者身份,这是守法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助行为,这一行为是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合法调查。这一调查行为,并无违法之处。2、xxx使用其ip地址,进行匿名诽谤,侵害他人名誉,受害人有知情权。其ip地址不正当使用,不受所谓“相应的保密及隐私权政策”的保护,更不受法律法规保护。更何况申请人的调查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以是否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为衡量标准。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名誉受到xxx的侵害时,应尽保护申请人名誉不受侵犯的义务,被申请人不仅未尽该义务,而且阻止申请人报案,是共同侵权人。被申请人本应采取积极措施,查明事实真相,保护申请人的名誉不受侵害。但是,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展开相应调查,查清事实真相,还申请人清白,反而警告申请人不要擅自行动,阻止申请人报案,进行相关调查,导致申请人的名誉进一步受到侵害。更让有良知的公民难以接受的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漠然视之。在申请人作出调查匿名诽谤信件出处,确认匿名诽谤者身份这一自助自救行为后,认为申请人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立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这是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警告申请人不要擅自行动,阻止申请人报案,进行相关调查,该行为助纣为虐,导致申请人的名誉进一步受到侵害,被申请人与xxx是申请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共同侵权人,申请人保留追究其共同侵犯本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三、被申请人这样随意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会使申请人在以后的就业陷入严重的被动状态。如果就这样允许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申请人实际上在工作中没有任何失误,申请人现负担着全家的开支,这样的结果会对申请人在经济上、精神上造成沉重打击;另一方面,这样的结果会对申请人的履历造成重大污点,对申请人以后就业造成严重不利。四、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申请人二0xx年xx个月工资的最后两个月及当年xx月份半个月工资共计xxxxx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xxxxx元并支付拖欠工资xxxxx元。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院在对本案作出裁决时予以采纳。此致xx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九华 二0一x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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