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劳动纠纷--XCY诉广州市ZH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

2017-01-03 08:00:13 无忧保
申请人xcy,女,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广东省xxx。 委托代理人吴寿长,xxxx。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zh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第二被申请人广州zyhf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hjg,第一被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xcy诉被申请人广州市zh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zyhf制衣有限公司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柯艳阳公开开庭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寿长,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hjg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 01 0年6月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因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实际经营者为同一人,且在同一办公地点办公,故申请人任两被申请人财务一职,两被申请人均为实际用工单位。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后,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1 5 0 0元,转正后月工资1 8 0 0元。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不按时支付工资,且安排申请人每周周六加班但不支付加班工资。现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一、2 0 1 1年6月1日至2 01 1年8月2 3日期间工资5 0 07元; 二、2 0 1 0年6月2 3日至2 0 1 1年8月2 3日期间2 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5 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共1 6 5 5 2元;, 三、2 0 1 0年7月2 3日至2 01 1年8月2 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 34 0 0元; 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 7 0 0元; 五、迟延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金额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 3 9 0元。 两被申请人共同辩称: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 01 1年6月份和7月份工资,尚未支付2 0 1 1年8月份工资,被申请人同意支付2 01 1年8月份工资。被申请人从未安排申请人加班,申请入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已被申请人拿走,故被申请人无法当庭提交,且申请人入职已满一年,按劳动舍同法规定,无须支付1年后的二倍工资。申请人不辞而别也未进行工作交接,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旷工,被申请人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 0 1 0年6月2 3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任财务一职,月工资1 8 0 0元。 关于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问题。申请入主张离职时间为2 01 1年8月2 3日,并主张申请人系以被申请人无故迟延支付工资、克扣工资以及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上主张。第一被申请人则主张申请人离职时间为2 0 1 1年8月20日,离职原因系申请人自2 0 1 1年8月2 0日起旷工,被申请人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处罚通告》拟证明其主张,该处罚通告载述:“我司财务部员工xcy自2 0 1 1年8月2 0日起一直未来上班,连续旷工五天,已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六条(三)考勤制度第3点第(2)款的规定……公司决定对xcy除以开除的处罚’’。被申请人未将该《处罚通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为由不予质证。 关于2 01 1年6月1日至2 01 1年8月2 3日期间工资问题。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2 01 1年6月份和2 01 1年7月份工资共计32 0 1元,尚未支付申请人2 01 1年8月份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申请入主张其每周工作6天,辱天工作8小时,第一被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只安排放假1天。第一被申请人则主张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法定节假日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安排申请人放假。申请人提供了其在职期间的部分考勤记录,该证据显示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周上班6天,第一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在职期间的部分考勤记录,该证据显示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周上班5天,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申请人未提供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 关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第一被申请人提供《黄某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黄某某拿走了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故第一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与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证人黄某某未出庭作证,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为由不予质证。 申请人于2 0 1 1年9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和尊重。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处罚通告》系其单方制作,并未送达申请人,且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该证据的日期超过了本委指定的举证期限,第一被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的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祓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关于其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的主张,认定申请人离职时为2 01 1年8月2 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 7 0 0元(1 8 0 0元×1.5),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2 0 1 1年6月1日至2 0 1 1年8月2 3日期间工资问题。第一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 01 1年6月1日至2 01 1年8月2 3日期间工资,结合申请人离职时间以及第一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工资金额计算,第一被申请人仍须支付申请人2 0 1 1年6月1日至2 01 1年8月2 3日期间工资1805. 90元(1 8 0 0元x2个月+1800元÷21. 75天x17天-3201元),故本委对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是否存在周六上班的事实分别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且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均没有明显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然第一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其负有用工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考勤记录系原始数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乏规定,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关于其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8小时的主张。然而,申请人自入职之日起就知悉第一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制度,在长期的工作中也未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安排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第一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即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可以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即加班时间)的工资。但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此相应,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前述本委认定申请人每周六加班1天,本委选取申请人在职期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加班天数进行折算后可知,第一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中已包含足额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 1 0 0元÷21. 75天x6天+1100元x8个月+1300元x5个月+1300元÷21. 75天×17天)+(1 1 0 0元÷21. 75天×36天×200%+1300÷21. 75天×25天×200%)<(1 8 0 0元÷21. 75天x6天+1800元×13个月+1800元÷21. 75天×17天)],故被申请人无须再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申请人未提供诞据证明,其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谪人掌握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委对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双方是否订立书劳动合同问题。证人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日期已超过本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委不予采信第一被申请人关于其已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 01 0年7月2 3日至2 01 1年6月2 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第一被申请人无须支付申请人2 01 1年6月2 3日之后的二倍工资。另外,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时效计算,申请人直至2 0 1 1年9月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 0 1 0年8月3 1日前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综上,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 0 1 0年9月1日至2 01 1年6月2 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524. 14元(1 8 0 0元x9个月+1800元÷21. 75天x16天),即本委对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关于迟延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金额25%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被申请人并非克扣或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亦非拒丕支仗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故本委对申请人第五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依前述本委查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而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第二被申请人无须承担本案相关责任。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本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01 1年6月1日至2 01 1年8月2 3日期间工资1805. 9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0 1 0年9月1日至2 0 1 1午6月2 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524. 1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 7 0 0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 裁 员:柯艳阳 二o一x年xx月二十日 书记 员:林玉梅

标签:   工资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