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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xx钢材有限公司原生厂厂长,现无业,住xx市xx县xx乡xx村xxx号。被申请人:广西南宁xx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银海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邓xx,总经理。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55.17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广西南宁xx钢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xx。2011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担任生厂厂长。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申请人的工资为上个月工资本月发,本月工资下个月发,发放时间在每月10日左右。申请人2011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各被被申请人克扣1000元,合计4000元。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因被申请人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故2011年7月14日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2011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11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二、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11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4000元÷21.75天×9天≈1655.17元。三、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给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4000元+4000元+1655.17元=13655.17元。四、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4000元×1/2月=2000元的经济补偿。五、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致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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