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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换岗位,周某辞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周某某次,因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公司领导查到。一个星期后,公司领导通知周某去下属的一个分公司上班。周某不同意,公司被停掉了周某工作。后周某提起仲裁。在庭上,公司劳动以合同约定的岗位为保安,其到下属公司也是保安为由,认为并没有改变周某的岗位。但委托人认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重要内容。公司如需变更工作地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劳动者提起辞职,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补偿金。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委托人的意见,裁定单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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