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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社保的补缴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胡某某诉深圳xx公司有关社保补缴争议及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委托我们律师于2012年5月在深圳南山劳动站申请劳动仲裁并立案受理。胡某某实际工资为8000元每月,但是公司社保的缴纳只为2532元的基数缴纳。为此胡某某认为公司没有按实际工资数额缴纳要求公司补缴。   此案于2012年8月15日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500元。第二、被申请人单位应按实际工资与实缴社保工资之间差额进行补缴社保。  本案说明,社保不是并大家认为单位有购买就不违法,实际单位购买社保必须依据员工实际的工资为基数购买。

标签:   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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