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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作者:单兴山一、基本案情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2010年9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赵某在经过面试后在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处填写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为“某某大学”,学历本科。后进入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0年10月12日与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担任开发部主管,工资每月15000元。2011年4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了解得知赵李某的学历是虚假的,便向赵某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赵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a股份有限公司的拒绝,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10年9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软件开发人员,明确要求学历本科以上。赵某在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处填写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某某大学”,本科学历。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发现赵某的工作能力根本不能胜任开发部主管工作。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才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赵某采取欺骗手段进入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不同意赵某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采取欺诈的手段,提供虚假学历,使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仲裁委裁决赵某与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赵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律师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软件开发人员,明确要求学历本科以上。赵某在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处填写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某某大学”,本科学历,故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赵某在“入职人员登记表”中所作出的学历表述及相应的工作经历而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而,赵某根本不是本科学历,不符合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聘要求,故赵某在与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更多内容:http://sls.blog.bokee.net/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订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农民工断指,不该发生的痛人死才算工伤,这样的工伤伤不起!恶意欠薪入罪执法面临瓶颈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说了算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否调岗调薪【特别提示】 本文系原创作品,如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单兴山,来源:http://sls.blog.bok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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