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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合同怎么办?大连资深律师解答!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张德军律师,15904114007,大连资深律师,主要负责大连及东三省的刑事辩护、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公司等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代理疑难案件的处理。现执业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系。先后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无论是标的过亿的房地产案件还是标的几万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对案件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案件的结果,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以及司法系统的高度评价。 公司不签订合同被判双倍工资 2009年4月15日,他应聘到某集团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当时公司方面口头承诺:试用期一个月,工资48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但每月仅付2000元,剩余的到年底一次性补足。此后,因为公休日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高某于2011年10月下旬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经公司批准。  离职后,高某为工资等问题多次与公司进行过交涉,但均没有结果。为此,2009年5月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在庭审中,某集团公司辩称,高某应聘的岗位仅仅是办公室的普通工作人员,而不是主任;高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是2000元;同时高某到公司时,就说他已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挂职,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他也一直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认为高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的确未签订劳动合同,高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判决公司应向高某支付2008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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