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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尊敬的仲裁员: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8月1日上午在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供仲裁员参考: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2000年5月申请人受被申请人聘用,到该单位从事xx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调查笔录和xx社会保险个人基本情况表以及申请人的注册证书为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没有否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关系;其实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包括了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在内,除了合同明确约定并书面形成文字为劳动报酬为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加奖金,可以说是多余的。二、被申请人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申请人;在辞退劳动者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提前30天并书面告知等必要的程序进行操作,被申请人非常的随意性;被申请人依据39条规定辞退申请人理由不成立更没有法律依据;1、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如何确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1)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判断,但也应该符合本单位一般职工的判断。当然如果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应该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单位制作的规章制度必须主体合法。最好是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相应的工会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即哪些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违反的规章制度;(3)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3、结合案例说事实本案中,申请人在上班时间玩手机是不是事实,今天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退一步来讲,既有这个动作也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样对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显然没有做到公平合理。更何况用人单位大竹时代医院压根即根本就没有什么规章制度,谈何什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三、被申请人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辞退申诉人时,也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所以说,被申诉人这些行为,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是不相符合的,是违法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47条、48条、50条、第87条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至今大竹时代医院没有向李月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0000元。(2000年5月至2012年6月共计12月补偿金的双倍12月×平均元6876.75/月×2倍=165042元。四、被申请人没有按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依法加付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的一倍工资;并且向申请人支付因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造成申请人收入损失的赔偿金。申请人于2008年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任职外科医生,被申请人至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事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为11月×平均7324.58元/月×2倍=161140.76元减去已经发放的工资)即为80570.38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原则和申诉人的具体情况,申诉人主张被诉人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显然是于法有据的。五、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足在公司工作期间法定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应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申请人补办法定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资基数和缴交比例由县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确定;工作期间的起始为申请人入用人单位时间,结止时间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纵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符合客观事实,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鹰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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